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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各項給付

給付項目 傷病給付
給付種類 普通傷害、普通疾病
給付要件 1.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2.不能工作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半薪,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個月,共計1年。
給付要件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2.傷病診斷書(需正本)。
3.存摺封面影本(限本人)。
4.印章。
 
給付項目 傷病給付
給付種類 職業傷害(職業病)
給付要件 1.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未經治療僅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2.不能工作3.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2.傷病診斷書(需正本)
3.存摺封面影本(限本人)
4.印章
5.首次申請如為交通事故,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事故證明書(勞保局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4.印章。
 
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
給付種類 生育給付
給付要件 1.參加保險滿280日分娩者。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3.早產定義:係任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
2.嬰兒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
3.存摺封面影本(限本人)
4.印章
 
給付項目 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種類 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
2.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3.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正本)
4.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正本)
(備註: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5.印章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給付項目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種類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得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
   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
   葬津貼5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遺屬
   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
   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于及兄
   弟、姐妹者。
2.給付標準:
(1)普通傷病死亡:
    a.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20個月遺屬津貼。
    c.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3.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4)受被保
       險人扶養之兄弟、姐妹者。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
2.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及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
   戶籍謄本  。(正本)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件。
5.印章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給付項目 老年年金
給付種類 老年年金一次給付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投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之一時,除依上述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
   滿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教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規定得予保留年資,
   於年老依法退職者。
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6個月之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月投保薪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5年者,超過部份,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 。
2.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3.印章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給付項目 老年年金
給付種類 老年年金(含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3)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4)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
   幣,000元。
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薪資之1.55%計算。
   (另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
    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加20%)
申請應備 1.前往本工會填寫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 。
2.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3.印章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回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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